重大汙染不能輕罰 環團提加強版《水汙法》修正草案

Category: 水新聞 Created: Thursday, 13 March 2014 10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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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報2014年3月13日台北訊,洪郁婷報導

今年初日月光、彰化電鍍工廠等非法排放廢水事件,違法廠商一犯再犯卻僅遭輕罰,嚴重威脅全體國民健康。環團認為廠商敢一再違法,顯示現行《水汙染防治法》已不合時宜,無法確實管制廢水排放。

12日上午,看守台灣協會、地球公民基金會、環境法律人協會聯合跨黨派立委林淑芬、李桐豪、周倪安等,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,針對現行水汙法管制無力、執行不確實以及公眾參與、資訊公開不足等,提出民間版本水汙法草案。

重大汙染不能輕罰 環團提加強版《水汙法》修正草案

廢水管理回歸環保機關  落實執法 

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表示,現行法規罰則太輕,除非證實致死、重傷或造成健康危害;否則像繞流排放、未充分處理、廢水稀釋排放等,目前都無法可罰。

「等到情節重大再來停工停業,河川早就死了。」謝和霖表示,目前工業區、科學園區廢水排放審查,係由環保署委託經濟部工業管理局執行,經濟部兼任輔導企業發展與環保審查工作,兩項工作有一定衝突性,執行效果大打折扣。

民間版水汙法草案,讓科學園區廢水管理回歸環保機關,除了明訂禁止繞流排放等惡意放流汙水之罰則外,將原始法條中主管機關「得」令停業,修改為「應」令停業,以改善目前執法不確實之情形。

復工審查需公開資訊  提高公眾參與

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蔡卉荀則指出,目前政府資訊公開、公眾參與程度不足,各事業放流水檢查項目不同,但政府公開資訊及法規要求檢查申報項目只有常見項目。

加強公眾參與也是本次修法重點,以日月光復工為例,蔡卉荀認為復工審查不只需探討環工技術層面,也要了解日月光能不能做到生態補救、社會賠償並確實改善,並將工作、健康受到影響的勞工、農民和一般民眾等潛在受害者的意見納入審查考量。

而審查結果則應做到資訊公開,將會議記錄上傳網路讓全民共同監督。

民間版《水汙法》修正草案之修法重點
  • 違法行為之罰金、罰鍰提高10倍。
  • 明文禁止繞流排放、未經許可稀釋排放廢水等惡性重大行為。
  • 明確訂定「三階段裁罰標準」供主管機關據以命停工、停業、廢止許可或勒令歇業。
  • 增訂復工計畫公開審議制度。
  • 明文確定政府資訊公開原則。
《水汙法》修法聯盟發起團體:環境法律人協會、法律扶助基金會、看守台灣協會、地球公民基金會、台南市社區大學研究發展學會

明訂罰則  督促政府執法

重大汙染不能輕罰 環團提加強版《水汙法》修正草案 立委林淑芬以中科三期為例說明,由於台灣灌排不分,工廠廢水會被引進田裡生產糧食,工業汙染透過河川、土地,最後進到民眾肚子裡。工廠賺錢,卻讓全民負擔健康成本,非常不合理。

而目前非法排放廢水查獲後可申請補照,但先前非法排放之毒水已對環境造成確實的傷害。林淑芬表示,為杜絕非法排放廢水,應以完全許可制並明訂罰則,讓業者不敢再心存僥倖,同時督促政府機關確實執法。

立委李桐豪表示,工業局只管理合法工廠,但是眾多非法工廠日夜排放汙水卻沒有人管。過去依個案裁定,民間版水汙法草案則是明定罰則、刑責,目的是希望能遏止非法排廢水對環境造成的破壞。

環境法律人協會詹順貴律師表示,「環保團體不反對經濟發展,只是企業賺錢同時也應負起社會責任」,而在民主制度下,政府資訊應該要公開透明,讓全民共同監督,以達到經濟和環保的平衡。

對於罰鍰提高,詹順貴表示儘管民間版草案中將罰鍰提高10倍,但真正能讓廠商感到壓力的是「三階段裁罰標準」明訂停工、停業或廢止排放許可,才能有效遏止非法排放廢水的行為,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。

環保署:資訊公開是趨勢,保留主管機關判定空間

環保署水保處科長儲雯娣表示,環保署已提出行政院版水汙法草案,提高罰責加強制裁非法廠商。

針對民間版草案中將「得」令停工、停業改成「應」令停工、停業,儲雯娣表示,考量令停工停業影響甚廣,應依現況判斷工廠作業有無汙染環境之虞,保留舊法中「得」令停工停業用法,給予主管機關判定空間。

而環團指出資訊資訊、公眾參與不足,儲雯娣則表示政府資訊公開是現今潮流趨勢,目前已有政府資訊公開法,可配合此法公開各項公共政策資訊,因此在行政院版本草案中,並未特別針對資訊公開制定新則。

20140227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-定稿版.pdf by teia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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